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3月23日刑事訴訟法筆記

正文:
1.講義依刑事案件進行的步驟編排。
2.現今實務上,如告訴人與被告無和解,就無緩起訴與緩刑。
3.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檢方實施訴訟程序的原則需採『客觀原則』,即『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歐陸對檢方的期許為『法律守護者』,因檢方為國家機器、權大,被告與檢方對抗,則九死一生(『王師』曾詢問檢方是否採『客觀原則』,檢答:『有律師則採對抗,無律師則有利無利均查』);美對檢方的期許為『兩造對抗』。
4.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方對公訴之提起,原來採『法定起訴原則』,現在轉為便宜/權宜起訴。(『王師』認為這是目前檢方最大的權利)
5.警察辦案傾向『侵害人權』辦案,因有破案壓力,現行制度上以檢察官作為安全閥。
6.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3款,司法警察的範疇尚有調查局、金管會...等。
7.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民眾可具狀遞地檢署進行告訴或告發,或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會有書記官對民眾作筆錄,後交當值檢察官,檢察官閱後如有犯罪嫌疑者,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
8.承上,或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民眾可於警察局報案。
9.以往調查局較檢察官專業(如金融犯罪),會辦完後再移交給檢察官,現今有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經查;檢察事務官有四組: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
10.『緩起訴』制度造成民眾亂認罪的現象,因民眾有『民不與官鬥』的想法。
11.被害人方可提起『告訴』,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3條條件。
12.依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由公訴變為告訴乃論之罪。
13.汽車旅館出租後,視同私人住宅,不得無故侵入,否則犯刑法第306條之罪。
1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法定起訴原則』之例外如下:
  a.不起訴,不起訴又分下列兩項:
    (i)絕對不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列。(該條第1項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第2項出於刑法第80條,第3項不曾用過,第4項如之前的票據犯,第7項如軍事審判所轄,第8項如無責任能力人)
    (ii)相對不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54條所列。(依253條所考慮之376條案件,除非被害人為公法人或無被害人,大都不採微罪不起訴;實務上很少依254條這麼做,該條出於刑法第51條)
  b.緩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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