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投資人保護中心』是什麼?

最近和鑫宣佈與韓國三星間業務的事,在投資市場上鬧的沸沸揚揚,節錄如下:

『和鑫搞烏龍 證交所竟不罰』
【經濟日報╱記者蕭志忠、蕭君暉/台北報導】2011.02.18 04:28 am
http://udn.com/NEWS/STOCK/STO2/6159909.shtml

和鑫15日才宣布與南韓三星行動顯示公司(SMD)簽定低溫多晶矽(LTPS)的生產線與供貨協定,昨(17)日凌晨卻摸黑公告,是用LTPS設備生產觸控感應器,不是生產LTPS面板,與外界預期落差大。

證交所昨天表示,不會對和鑫處以違約金,但將查核是否涉及內線交易或不法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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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表示,和鑫發布與韓國三星相關技術合作重大訊息過程,符合公開資訊揭露規定,證交所不會處以違約金,但已移請監視部查核是否有特定買賣盤涉及內線交易或不法炒作。

投資人保護中心表示,將去函和鑫,要求說明前後揭露重大公開資訊的說明內容,有何不同之處,了解是否因而影響股價,符合為投資人提起求償的條件。

證交所規定,上市公司若違反重大訊息揭露第9條等相關規定,處違約金3萬元到100萬元。情節嚴重者,最重可處全額交割、停止交易到終止上市。

回顧和鑫15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當日,股價以漲停板收盤,隔日即16日消息見報,股價再度跳空漲停。但昨天澄清不是建「面板廠」後,股價先漲後跌,多空激戰,跌幅3.3%,高低價差達10.29%,並以下跌0.85元的24.9元收盤,爆出12.5萬多張的波段最大量。

...

這裡面有兩個法律面相,一是『投資人因上市公司不實重大訊息揭露所造成損害賠償』(私法事件)、一是『上市公司違反相關管理法令的罰鍰』(公法事件),文中『投資人保護中心』就是針對上述私法事件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臺灣證劵交易所網站在『投資人保護』簡介中,有一段對『投資人保護中心』解釋得很清楚,節錄如下:

TWSE 臺灣證券交易所 > 投資人教育 > 投資人保護 > 簡介
http://www.twse.com.tw/ch/investor/investor_protection/overview.php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服務專線:02-27128899;網址 http://www.sfipc.org.tw )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除負責提供投資人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之諮詢及申訴服務、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因民事爭議之調處外,亦得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另針對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之問題,明訂設置保護基金辦理償付善意投資人之作業。

...

感覺上:『投資人保護中心』就是在投資市場上,協助投資人對抗大集團的機構,在商事法的課程中,曾宛如老師特別就其『提起團體訴訟』(第28條)與『裁判費減免』(第35條)的功能多所著墨,條文如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38

第28條
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仲裁或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仲裁庭或法院。
保護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付仲裁或起訴後,得由其他因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受損害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擴張應受仲裁或判決事項之聲明。
前二項仲裁或訴訟實施權之授與,包含因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而為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參與重整或破產程序及其他為實現權利所必要之權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仲裁或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書面為之。
仲裁法第四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保護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起訴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時,不適用之。

第35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裁判費。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勝訴確定者,預繳之裁判費扣除由其負擔之費用後,發還之。
前項暫免繳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但就保護機構應負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之裁判費,免予徵收。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起訴或聲請保全程序,取得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執行費,該暫免繳之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以上述報導為例,『...高低價差達10.29%...24.9元收盤,爆出12.5萬多張的波段最大量』,光是17日單日特定波段投資人的損失最高可達3億2千萬,如要估計整個事件期間投資人的損失,恐怕是個天文數字,受害投資人如自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光是訴訟時間與裁判費就可讓受害投資人卻步不前,這時候就是『投資人保護中心』發揮作用的時候,謹提供給各位同學參考。

附錄一

公開資訊觀測站
和鑫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 100/02/15 16:07:17

本公司重要契約簽訂

1.事實發生日:100/02/1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0/02/15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和鑫光電於100年2月15日與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簽訂LTPS生產線技術合作及供貨協定,在經董事會同意後和鑫將建置5.5G LTPS生產線,並於2011年4Q起提供AM-OLED之相關觸控產品給三星公司。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創造營業收入,增加利潤。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創造更佳之獲利狀況,滿足客戶之需求。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附錄二

公開資訊觀測站
和鑫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 100/02/17 01:17:55

更正本公司重要契約主要內容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0/02/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0/02/15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和鑫光電於100年2月15日與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簽訂LTPS生產線技術合作及供貨協定,在經董事會同意後和鑫將建置5.5G觸控面板廠,生產高精度觸控玻璃感應器(Touch Sensor),並於2011年4Q開始量產,關於若干媒體或投資機構表示和鑫公司將興建LTPS面板廠,是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創造營業收入,增加利潤。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創造更佳之獲利狀況,滿足客戶之需求。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附錄三

公開資訊觀測站
和鑫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 100/02/17 20:28:39

補充說明本公司與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SMD)LTPS生產線技術合作及供貨協定乙案並澄清媒體報導。

1.傳播媒體名稱:部份媒體
2.報導日期:100/02/17
3.報導內容:部分媒體報導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一)本公司於100年2月15日發佈重大訊息所稱「與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簽訂LTPS生產線技術合作及供貨協定,在經董事會同意後和鑫將建置5.5G LTPS生產線,並於2011年4Q起提供AM-OLED之相關觸控產品給三星公司。」本公司與韓國三星之合作屬於長期策略結盟互補之協議,目前業已完成與韓國三星簽訂生產線技術合作及供貨協定,本公司將新建之5.5G LTPS生產線,係採用LTPS之設備與製程,生產製造高精度之觸控玻璃感應器,係應用於主動式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
(二)本公司於2月17日發佈重大訊息所稱「和鑫將建置5.5G觸控面板廠,生產高精度觸控玻璃感應器(Touch Sensor)」,前揭5.5G觸控面板廠係指LTPS生產線非LTPS面板廠。
(三)本公司於2月17日以重大訊息第二條第十款發佈主旨「更正本公司重要契約主要內容說明」之重大訊息其引用條款及主旨係有誤植,應以重大訊息第二條第31款發佈主旨「澄清媒體報導」為宜。
(四)有關市場傳聞「本公司建廠投資金額約100億..200億...700億等等」及「興建LTPS面板廠」,本公司新聞稿、重大訊息及對外發言皆未發佈以上訊息,本公司特此澄清,本公司係投資LTPS生產線,投資金額將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另行公告。
6.因應措施:相關訊息請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內容為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LTPS生產線係指使用LTPS之設備及製程技術生產製造電子零組件,LTPS面板廠係指使用前述之設備及技術專用生產製造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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