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節錄自由時報專訪侯有宜

廢死刑與否的話題,仍在繼續延燒,偶見自由時報專訪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有宜,覺得值得深思,出處與節錄如下:

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p7.htm

節錄訪談內容如下:

記者問:
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
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這些是冰冷的,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手的冷酷無情,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執行政策的人、在上位的人,沒在第一時間體驗命案現場,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所以我要講,今天要不要廢除死刑,讓做決策的人和人權團體到現場,親臨了解所發生的狀況,以及犯罪者剛被逮捕時鉅細靡遺描述的犯罪情節、還有現場表演,深刻去感受案發時肅殺的場景,若真正感受了,你會覺得「這種人讓他留在人間有意義嗎?」
民調顯示司法人員贊成死刑比例最高,高達八成八,為什麼?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

記者問:
主張廢除死刑人士還有一個理由是擔心誤殺,有沒有這種可能?

侯友宜答:
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再就犯罪類別來講,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記者問:
可否從個案更深入談談命案現場給你的感受。

侯友宜答:
以前在中山分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和刑事局的時候看過太多命案現場,有的被害人被一刀一刀的剁、或殺了幾十刀,那叫殘忍、沒人性,但當年陳進興三人犯下方保芳三死命案,用殘忍不足以形容,我一進去,第一眼看到方妻張昌碧陳屍手術台下,被膠帶綑綁雙腳和蒙眼,平躺地下,眉心中一槍貫穿,腦漿流出。回頭見旁邊廁所門開著,方保芳也被蒙眼坐馬桶上,穿著西裝,領帶略歪,手術服剛脫下放在旁邊,手上還戴著手術手套,兩手下垂,也是眉心中一槍,血液往下滴和往後噴。
女護士鄭文喻穿著護士服,蜷曲在一坪多的衛浴間,腳未穿鞋,眼同樣被蒙,上蓋一毛巾,兇手頂著毛巾近距離射擊,一樣一槍貫穿,腦漿噴出。三槍解決三個人,我當場起雞皮疙瘩,這是叫行刑,不是義憤殺人、情緒性殺人哦!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後來陳進興落網,我曾和他詳談,那時他已被判死刑確定,沒有心防了,什麼都講,他說當時高天民剛割完雙眼皮,一起身,把病人穿的手術服一脫下,兩個人就把方保芳拖進去槍斃,方妻直接在手術台旁斃掉。陳進興把女護士拖到雜物室,女孩子拜託他、求他都沒用,陳進興殘酷傷害她又拖到浴室,命她趴在地下,看著她全身顫抖,仍一槍給她斃命。
你知道嗎?陳進興描述這一段時,還邊講邊笑,口沫橫飛說「我就把他如何如何」、「他嚇個半死」等,像是完成一個非常棒的作品一樣,按理經過一段時間沉澱,談這個問題應該是慚愧、帶著悔過,不應該顯現輕蔑、愉快的心情。我當時想「這人根本是魔鬼,如果讓他出來,還得了啊!」
講不客氣點,死刑犯要死還給他麻醉昏迷再打,很厚道,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比較之下,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的啊!
還有白曉燕,從排水溝撈上來,脖子、身體和腳被綁三十多公斤啞鈴,手指被剁,身體遭重擊毆打,你看嫌犯有多惡劣,人質已死掉八、九天,還繼續勒索要錢,勒索期間有四、五天沒電話進來,就是在處理屍體。像這種嫌犯,還要給他們機會?
我曾做研究發現,那種蓄意、惡性重大的、會犯下判死罪的都是前科累累,如果監所能讓人悔改,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
比如最近一位新加坡記者來採訪,我談到一件舞女分屍案,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案,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高天民也是,早期犯強盜案,犯了五十幾件,假釋後再犯白案、方案。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記者問:
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侯友宜答:
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記者問:
人權團體認為將死刑犯終身監禁,即可遏阻再犯,你是否贊成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侯友宜答:
現在有些國家有終身監禁,但有一種,依我創造的名詞叫「虛擬的終身監禁」,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再就終身監禁本身來說,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甚至還可以放封出來走一走。
有人說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可是有些趨勢又流回來了啊!比如美國某些已廢死的州又恢復死刑。何況法律沒有所謂世界潮流,法律要能跟民情結合,不能落差太大。

記者問:
死刑犯的確不輕易放棄求活,拚命打官司,一打多年,你怎麼看?

侯友宜答:
死刑案一再更審,過程中,有時發回的理由不是很適切,只是法官為了慎重,所以時間拖長,這也是死刑犯拖延時間的一種訴訟策略。
我舉商人黃春樹被綁架撕票案,打公用電話嫌犯被逮捕後,先說屍體埋在大園,我直覺他說謊,跟他說你不說實話就走著瞧,後來吐實,帶我們到汐止挖出來,很慘,殺了好幾刀,澆汽油燒了之後再埋起來。
這件案子訴訟五年後傳我去作證,只問「屍體怎麼挖出來的?」當然是嫌犯帶我們去挖的啊,其實這不是重點,但法官認為,律師提出來了,所以有義務問我,搞來搞去又開了一次庭,但似乎也不能怪法官,因為死刑犯跟律師請求一定要傳這個證人來問。
黃妻每次開庭都哭得很傷心,退庭出來後還在哭,每一次開庭,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次傷害。

記者問:
死刑法律還在,你認為已定讞死刑犯可以不執行嗎?

侯友宜答:
當然要執行,而且符合我們現在的民情與趨勢,若是法律可以不執行,第一線辦案同仁看到通緝犯就不要抓了嘛。這些本來根本不是問題,而是被人挑起來,變成了問題。

2010年4月18日 星期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的連結如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40047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條文內容完全轉錄如下: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4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第8條 證明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法律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第9條 證明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軍法官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上尉以上軍法官之任職令、任官令、兵籍表謄本及服務證明書。
第10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及銓敘合格任審通知書。
第11條 證明第七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派令、銓敘合格任審通知書及各級法院服務證明書。
第12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民事訴訟法。
(五)刑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
(八)商事法與國際私法。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第二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二項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第三項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應附發法律條文。
第13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民法。
二、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第14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15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各款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應考人具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第16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或第一試考試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屆畢業,於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本考試第一試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屆時未繳交者,不得應考。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延長繳驗期限。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或網路報名方式為之。
第17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二項,向考選部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
第1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1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足額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20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第2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第22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23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2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的連結如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115

發布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生效狀態: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條文內容完全轉錄如下: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本考試及格人員歸屬審檢職組審檢職系。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第4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5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本考試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應附發法律條文。
第6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7條 本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
第8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屆畢業,於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本考試第一試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屆時未繳交者,不得應考。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延長繳驗期限。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或網路報名方式為之。
第9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者。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10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第11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1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前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14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5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16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司法院『法拍、主文、庭期查詢服務』

目前司法院這個網站提供『法拍屋公告』、『裁判主文公告』、『庭期表查詢』與『開庭進度查詢』,四類資料檢索,連結如下:

司法院『法拍、主文、庭期查詢服務』
http://www.judicial.gov.tw/db/alx.asp

各檢索均有許多但書列於說明中,重點節錄如下:
『法拍屋公告』
1.本資料每日更新,提供各地方法院待拍賣標的物之相關資訊。
2.拍定案件於拍定日後一個星期才會刊登。
3.本網站拍定資料只保留三個月。
4.本資料 僅供參考 ,如與拍賣公告不符, 以公告為準 。
5.點選不到的「縣/市」、「鄉/鎮/市/區」及地「段」資料,表示該區段目前無拍賣資料。

8.應買公告,詳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
9.拍賣標的物有無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情事,請查詢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

『裁判主文公告』
1.本資料每日更新,提供最近二個月內宣判案件之主文資料。無法於字別欄選取之字別,表示最近二個月內無該類案件。
2.宣判已逾二個月之案件,請逕向原裁判書法院查詢。
3.本資料 僅供參考,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為準。

『庭期表查詢』
1.本庭期僅供參考,如有闕漏、不符者,以實際開庭通知單為準,若查無庭期,請逕向該管法院查詢。
2.本系統僅提供尚未開庭之庭期查詢,恕不提供已開庭期之查詢,尚祈見諒。

『開庭進度查詢』
1.本資料僅供參考,如網路異常中斷服務,請依原開庭時間到庭。
2.為節省網路資源,僅可查得上午或下午開庭進度。
3.本表「實際開庭」時間係指開始錄音時間。
4.本服務不含簡易庭及臨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