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樓層漏水有標準處理方式

印象中『樓層漏水』是有標準處理方式的,上堂課『王師』不清楚如何處理,遂查找了一下資料,主要法規都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程序如下:

1.先確認漏水部份為『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才能決定維修費用負擔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與第12條中有明確記載。其中『共用部份』就像是大樓頂樓的樓板,維修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一般所稱由管理委員會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專有部份』就像是2樓與3樓間的樓板,但這裡漏水有分為因老化造成,或是修繕不當造成,如果是前者,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如果是後者,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2.再來是進屋修繕問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中有明確記載。住戶不得拒絕進入修繕,如拒絕可請管委會居中協調,相關協調經過,應保留證據,如協調日期地點、記錄、在場證人姓名...等。協調不成,而準備採行法律程序者,應儘早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限期允許進入修繕,作為日後之證據。

3.最後是採行法律程序,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中有明確記載。只要經由樓下住戶或該管委會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樓上的住戶就可能被主管機關依第47條第3項,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必要時還會連續處罰直到改善或履行為止。(主管機關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條中有明確記載,但是未註明為建管單位,實際上台北市應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台北縣應為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科)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不讓人進門就可以迴避問題,這是違反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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