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民訴沿革:民訴自1930年制定,至1968年開始修訂,1999、2000、2003有大幅修正。(待查1)
2.參考書:
a.邱聯恭:『許師』的老師,上課用書即為當初『許師』幫忙整理、製作,後再經增加篇幅的書籍,為『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目前有(一)、(二)、(三),上課由第二本開始,範圍自民訴244至400餘條(待查2)。
b.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據『許師』說這機構存在時間長、定期開會,並就開會結果每年約出一本書,就是『民事訴訟法之研討』,目前為(一)~(十六),今年會出(十七),是很好的參考書。
c.許士宦:『許師』自己的著作,稱『難度極高,非學分班可讀,不過有興趣的人可以買來助眠』,有『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目前有5本。
3.教學範圍:『許師』稱要保持教學的素質,又上學期教的『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都是些基本的東西,要同學自己看,上課範圍為『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印象中,『許師』似乎有提過考試?記不清楚了?還是那時已經進入半昏迷狀態?)
4.正式上課:
a.實訂法國家依實體法與程序法進行裁判。
b.公法事件依行政訴訟法審理。
c.我國法院採審級制,分為普通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各縣市皆有,最高法院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故只有一間,且最高法院為法理審。
d.訴訟分普通訴訟、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普通訴訟一審於普通法院、二審於高等法院、三審於高等法院,但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之一、二審皆在普通法院,所差在於一審為獨任法官,二審為合議庭。(印象中『許師』還有說些什麼?似是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的細述吧?當時確定在半昏迷狀態中...)
e.法律訓練在文字上要精確,盡量不可有兩種以上的解讀。(這真需要長時間的訓練!用想的就很難!)
f.訴訟程序時刻表,如下所示:
◎『許師』另論台灣目前法律用語還有不足之處,像是『上訴』相關詞彙,究竟是二審還是三審,無法明確分出,需搭配前後文,但是較大陸現況好多了。
g.起訴為『要式行為』,不像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民法153條)。
h.起訴可於無管轄權法院進行,因管轄權的識別就算是專業人士的判斷也不一定正確,且不可因程序影響當事人權利,故修法時,修訂為現行狀況。(應是如此,希望沒有因半昏迷狀態而記錯)
i.訴訟要式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似乎有聽到『兩造對立原則』?,待查3)
j.之後已進入全昏迷狀態,僅有幾個詞記下來,無法連貫,還請有紀錄的同學幫忙補充,處分權主義?實體利益與權利利益?自己責任原則?訴訟行為能力(相對於法律行為能力)?程序法之當事人能力與實體法之權利能力?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與訴訟標的相對論(後者為『許師』之師邱聯恭主張)?多數訴訟標的有合併的問題?還有一個表也不知是否正確?如下所示:
給付之訴 | 給付判決 | 執行力 |
確認之訴 | 確認判決 | 既判力 |
形成之訴 | 形成判決(?) | 形成力 |
『許師』上課語調如其所述,『一以貫之』,上到後半節的時候,個人已陷入半昏迷狀態,如有疏漏請多多補充。
補充:
回覆刪除處分權主義的三個層次:
(1)要不要提起訴訟由當事人決定,表明當事人
(自己責任原則)
(2)訴訟標的由原告決定
(3)當事人有權利決定訴訟是否要終結
謝謝分享!!
回覆刪除好詳盡的筆記~小弟一整個幌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