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略誘罪』的解釋!

對『王師』3月16日課間曾提及『略誘罪』(一開始誤作『掠誘』!),不是瞭解的很透徹,查找一下網路上的資料,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網站有相關資料,連結與節錄如下:

Q:e世代法律秘笈?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因家庭為社會之基礎組織,如加以破壞,影響社會組,且有損於良風民俗,法律乃加以保護,凡破壞者,均加以處罰。妨害家庭罪,一般都是引誘未成年男女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法律上又因被誘人同意而分為和誘及略誘罪:
1.和誘罪:
  指得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又和誘之目的,係為圖利(如販賣人口),或意圖使其性交(如賣淫或與引誘與人發生關係),或使之為猥褻行為(裸體陪浴),法律的處罰更重。
2.略誘罪: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前面加重和誘的三種原因,於略誘時也加重處罰。

刑法條文分別錄於第240條與第241條。

1 則留言:

  1. 就是我未滿20歲舊懷孕了,但我要和我男友結婚,但法定代理人不答應可是我跟我男友是心甘情願的....那這樣我男友會有罪嗎?那如果我堅持不把小孩拿掉,但法定代理人堅持要拿那我滿18歲不是有自主權,那他們這樣還是能把我小孩拿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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