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早期曾有報社(疑似中央社)報導當時國安局局長,因其無庫存相片,遂翻印別的書中相片(疑似張友驊攝),並未徵得攝影者的同意,且該原相片主角非國安局局長,報社遂被告侵權,後法官以國安局局長雙眼無直視為由,判認無侵權,『謝師』認法官硬ㄠ,稱『那麼相片無眼就無著作權?』。(真有這種案?待查1)
2.『電子新聞是否能被複製?』,『謝師』認只有『單純為報導事實』的部份無問題,如中間有評論則不可。承上,以節錄加連結是否可?『謝師』認『要看節錄內容是否有評論部份』。
3.台大禁止學生作共同筆記?(待查2)
4.建議參考書: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植根出版。
5.甲歌乙於私下唱,無著作權侵害問題,於公開唱,有著作權侵害問題。
a.如乙經甲同意可唱,其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7之1條保護。
b.如丙經甲同意可唱,並無侵害乙權利。
c.如丙未經任何同意,於公開場合播放乙之衍生著作,會同時侵害甲與乙的權利。
6.在網路上公開歌詞是侵害著作權。(覺得不合理?待查3)
7.原住民歌手郭英男發現其所唱之歌成為奧運主題曲,遂有侵權爭議,唱片公司主張當時台灣並無目前的著作權法第7之1條,即『原曲非郭所創作,衍生著作不生保護』,郭主張『歌是其反覆修改創作的』。(後和解)
8.NHK曾專門前來錄製郭英男等歌聲。
9.『謝師』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至目前未通過任一項受保護!因其保護成立要件有問題。(要件太嚴苛?或是太模糊?稍微看了一下,霧煞煞!待查4)
10.『原廠藥』一般均有專利,而『學名藥』依『原廠藥』成份製作,製程自行拼湊,台灣藥廠所製大都為『學名藥』。(『謝師』認療效應有問題,強烈贊同!)
11.現國內法界認『仿單』無侵害著作權。(『仿單』為『原廠藥』藥品說明之重製物,附於『學名藥』)
12.著作權由訴訟發生後,法院認定之。
13.動物非權利主體,不得為著作權人,故畫家的貓所畫的畫無著作權。
14.德國可於人死後繼承肖像權與姓名權10年。
15.德國曾判時尚雜誌未徵他人同意,利用他人為影像之照片,用以作封面,為侵權行為,且有不當得利。(他人為無名氣之model,拍攝場合為展場)
16.『謝師』認『公開邀稿,於投稿前要求簽著作權讓渡』行為,為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且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似乎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可如用在這裡,『消費者』是誰?待查5)
17.如甲邀稿,ABC三人投稿,甲取B得標,卻要求B採A之方案,此行為違法。
18.智慧財產局教材標案現已漸採『取得無償使用權』,而非『取得著作權』方式行之。
19.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要件有『致損害其名譽』。
20.曾有製作公司之連續劇因收視差,遭電視公司剪短,遂告電視公司犯有著作權法第17條,勝訴!(該電視公司疑似公視?待查6)
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eMail轉寄與網站轉貼的法律問題?
昨天著作權法下課時與『謝師』請教如題,『謝師』說只要內容不涉及觸犯刑法,『轉寄』比較沒問題,因其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轉貼』會有『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的問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
另找網路上的文章供大家參考,如下:
八-9、法律相關問題--網路廣告之法律問題
http://www.nlia.org.tw/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225
當然這是泛指一般狀況,如果『內容』還有什麼奇特處應該不在此限!
另找網路上的文章供大家參考,如下:
八-9、法律相關問題--網路廣告之法律問題
http://www.nlia.org.tw/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225
當然這是泛指一般狀況,如果『內容』還有什麼奇特處應該不在此限!
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WIPO、WCT與WPPT為何?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可在Wiki-維基百科找到相關資料,連結如下:
WIPO
http://zh.wikipedia.org/zh-tw/WIPO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著作權)條約』(簡稱WCT)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簡稱WPPT),可在Wiki-維基百科找到相關資料,連結如下:
著作權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91%97%E4%BD%9C%E6%AC%8A
在其中的『科技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一節中提及。
另於經濟部委託研究報告『美國歐聯日本及澳洲因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Workd Inter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996年 ( WIPO Copyright Treadty ) 或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jonograms Treaty ) 二條有關著作權法制之修正發展』一文中,有更詳盡的說明,連結如下:
美國歐聯日本及澳洲因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Workd Inter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996年 ( WIPO Copyright Treadty ) 或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jonograms Treaty ) 二條有關著作權法制之修正發展
http://www.moea.gov.tw/~meco/cord/books/books4/bk004.htm
WIPO
http://zh.wikipedia.org/zh-tw/WIPO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著作權)條約』(簡稱WCT)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簡稱WPPT),可在Wiki-維基百科找到相關資料,連結如下:
著作權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91%97%E4%BD%9C%E6%AC%8A
在其中的『科技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一節中提及。
另於經濟部委託研究報告『美國歐聯日本及澳洲因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Workd Inter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996年 ( WIPO Copyright Treadty ) 或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jonograms Treaty ) 二條有關著作權法制之修正發展』一文中,有更詳盡的說明,連結如下:
美國歐聯日本及澳洲因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Workd Inter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996年 ( WIPO Copyright Treadty ) 或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jonograms Treaty ) 二條有關著作權法制之修正發展
http://www.moea.gov.tw/~meco/cord/books/books4/bk004.htm
3月3日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筆記
『謝銘洋老師』後筆記稱『謝師』。
正文:
1.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比較,如下:
2.著作權為無體財產權,不以有形物為基礎。
3.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4.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必須是人。
5.各種智慧財產權間保護強度與期間的比較,如下:
6.先取得專利者,可禁止所有落入專利範圍的其他自行開發(完全未抄襲)。
7.著名商標有『跨類』保護,且不必一定為營利用,如『慈濟』。(有同學問『著名』的認定,『謝師』說由審查單位認定,且會有所變化,還舉例『黑面蔡』以前算是著名商標,如今不是,就這部份感覺很疑惑?)
8.著作如為平行創作,各自有保護,無排他性。
9.著作權保護的演進分三個階段,如下:
a.人工抄錄時代,抄錄枯燥,僅教會苦修士等願意抄書,抄書人較著作人辛苦,完全無保護著作人想法。
b.印刷術初興起時代,印刷成本極高,著作人較印刷者付出少,亦無保護著作人想法。
c.印刷普及時代,著作權才開始保護。
10.德國採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合併之一元論,我國採分開之二元論。
11.參考書籍採『謝師』自著,元照2008年版之智慧財產法。
12.著作保護的國際條約一般較為寬鬆,如此才能吸引較多國家願意參加。
13.羅馬公約(1961)訂鄰接權。
14.鄰接權所受保護強度差,因其非創作者。(非創作人的表演者、唱片公司、廣播業者...之保護權稱鄰接權)
15.WIPO為聯合國下的著作權相關組織,1996年通過WCT(著作權相關)與WPPT(鄰接權相關)。 (待查4)
16.中文版哈利波特如被盜印,原文作者與翻譯者均可以主張權利。
17.如未獲同意翻譯之成品,美國認為翻譯者無成品著作權,但歐洲認為翻譯者有成品著作權。
18.『法源』與『元照』就裁判文書的侵權之爭,在於裁判文書的編排、分類...等,屬於著作權。(待查5)
19.專利如違反公序良俗則不保護,如安非他命吸食器...等,但著作全無此限制。(這是『謝師』的見解?待查6)
20.私人翻譯『不受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9條)享有著作權。
21.德國採雙軌制。(待查7)
正文:
1.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比較,如下:
| 名稱 | 保護對象 | 保護力 | 保護開始 |
| 著作權法 | 保護的是『表達』 (source code) | 弱 | 創作完成,即發生保護 創作保護主義 |
| 專利法 | 保護的是『功能』 (技術思想) | 強 | 審查期長,一般3~5年方審過 保護自審過開始 (但保護期的起算自提出審查日起) |
2.著作權為無體財產權,不以有形物為基礎。
3.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4.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必須是人。
5.各種智慧財產權間保護強度與期間的比較,如下:
| 名稱 | 保護強度 | 期間 |
| 專利 | 1 | 20年 (自申請日起算) |
| 商標 | 2 | (待查1) |
| 著作 | 3 | (待查2) |
| 營業秘密 | 4 | (待查3) |
6.先取得專利者,可禁止所有落入專利範圍的其他自行開發(完全未抄襲)。
7.著名商標有『跨類』保護,且不必一定為營利用,如『慈濟』。(有同學問『著名』的認定,『謝師』說由審查單位認定,且會有所變化,還舉例『黑面蔡』以前算是著名商標,如今不是,就這部份感覺很疑惑?)
8.著作如為平行創作,各自有保護,無排他性。
9.著作權保護的演進分三個階段,如下:
a.人工抄錄時代,抄錄枯燥,僅教會苦修士等願意抄書,抄書人較著作人辛苦,完全無保護著作人想法。
b.印刷術初興起時代,印刷成本極高,著作人較印刷者付出少,亦無保護著作人想法。
c.印刷普及時代,著作權才開始保護。
10.德國採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合併之一元論,我國採分開之二元論。
11.參考書籍採『謝師』自著,元照2008年版之智慧財產法。
12.著作保護的國際條約一般較為寬鬆,如此才能吸引較多國家願意參加。
13.羅馬公約(1961)訂鄰接權。
14.鄰接權所受保護強度差,因其非創作者。(非創作人的表演者、唱片公司、廣播業者...之保護權稱鄰接權)
15.WIPO為聯合國下的著作權相關組織,1996年通過WCT(著作權相關)與WPPT(鄰接權相關)。 (待查4)
16.中文版哈利波特如被盜印,原文作者與翻譯者均可以主張權利。
17.如未獲同意翻譯之成品,美國認為翻譯者無成品著作權,但歐洲認為翻譯者有成品著作權。
18.『法源』與『元照』就裁判文書的侵權之爭,在於裁判文書的編排、分類...等,屬於著作權。(待查5)
19.專利如違反公序良俗則不保護,如安非他命吸食器...等,但著作全無此限制。(這是『謝師』的見解?待查6)
20.私人翻譯『不受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9條)享有著作權。
21.德國採雙軌制。(待查7)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