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陪審團首判未成年人死刑』出處如下:
http://udn.com/NEWS/WORLD/WOR3/5997418.shtml
應該會一定程度的影響台灣法界的判斷吧?又;日本新上路1年多的陪審制度推測也是如此!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興訟卻提油救火 司法官當頭棒喝』 2010-11-19 中國時報 【周敏煌/特稿】
『興訟卻提油救火 司法官當頭棒喝』出處如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77x112010111900135,00.html#
看了這篇特稿,覺得有4點值得特別注意:
1.『興訟止謗』
『興訟止謗』是政治手段,本不該在此討論,但司法程序為何會成為『止謗』的工具?這就值得深思了,又該如何改善?
2.『擴大解釋判決主題』
a.陳致中針對壹週刊報導其召妓案,而對之提起誹謗的民事侵權行為訴訟,經高雄地院判決其敗訴,判決『主文』應該是對原告之訴駁回,問題在『事實與理由』中是否能就『訴之聲明』外進行說明?或另行由法官職權調查後,進行說明?
依常理推論,文中所謂『擴大解釋判決主題』,只是判決之『事實與理由』部份,作者認為偏離『訴之聲明』範圍,殊不知法官需於判決之『事實與理由』部份,就兩造爭點、論理、證據...等加以說明,我認為應是:壹週刊在訴訟攻防上,聲請調查證據,要求法院調閱監視器錄影與相關手機的通聯記錄,並於調閱結果進行論理,法官自當就此部份加以說明,並非法官蓄意『擴大解釋判決主題』,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法官不依循民事訴訟法常態程序進行的可能性實在不大。
又;雖法官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這是只有在兩造的地位有明顯落差,為調整此等落差,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性,才得例外的職權介入,同上段看法,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法官不依循民事訴訟法常態程序進行的可能性實在不大。
b.陳致中控告國民黨「立委」邱毅損害名譽案就更不用說了,當陳致中在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受理後,自當本於職權調查,至於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自是檢察官的心證,無所謂『擴大解釋判決主題』的問題。
3.『這兩位司法官的有效率舉動,正給目前動輒興訟的政治人物一個當頭棒喝,對還給司法人一個清淨又單純辦案空間應有助益』
可圈可點!
4.『這份效率與用心如果不分藍綠、不分身分貴賤都一視同仁,司法就真正值得人民信賴了』
加倍可圈可點!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77x112010111900135,00.html#
看了這篇特稿,覺得有4點值得特別注意:
1.『興訟止謗』
『興訟止謗』是政治手段,本不該在此討論,但司法程序為何會成為『止謗』的工具?這就值得深思了,又該如何改善?
2.『擴大解釋判決主題』
a.陳致中針對壹週刊報導其召妓案,而對之提起誹謗的民事侵權行為訴訟,經高雄地院判決其敗訴,判決『主文』應該是對原告之訴駁回,問題在『事實與理由』中是否能就『訴之聲明』外進行說明?或另行由法官職權調查後,進行說明?
依常理推論,文中所謂『擴大解釋判決主題』,只是判決之『事實與理由』部份,作者認為偏離『訴之聲明』範圍,殊不知法官需於判決之『事實與理由』部份,就兩造爭點、論理、證據...等加以說明,我認為應是:壹週刊在訴訟攻防上,聲請調查證據,要求法院調閱監視器錄影與相關手機的通聯記錄,並於調閱結果進行論理,法官自當就此部份加以說明,並非法官蓄意『擴大解釋判決主題』,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法官不依循民事訴訟法常態程序進行的可能性實在不大。
又;雖法官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這是只有在兩造的地位有明顯落差,為調整此等落差,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性,才得例外的職權介入,同上段看法,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法官不依循民事訴訟法常態程序進行的可能性實在不大。
b.陳致中控告國民黨「立委」邱毅損害名譽案就更不用說了,當陳致中在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受理後,自當本於職權調查,至於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自是檢察官的心證,無所謂『擴大解釋判決主題』的問題。
3.『這兩位司法官的有效率舉動,正給目前動輒興訟的政治人物一個當頭棒喝,對還給司法人一個清淨又單純辦案空間應有助益』
可圈可點!
4.『這份效率與用心如果不分藍綠、不分身分貴賤都一視同仁,司法就真正值得人民信賴了』
加倍可圈可點!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修法包山包海 無視社會現實』 2010-11-18 中國時報 【單厚之/特稿】
『修法包山包海 無視社會現實』出處如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71x112010111800014,00.html#
『標題』深有同感,『內文』不完全贊成!
時代進步的太快,法律修改不易,如訂的太死,反而造成日後不符社會現況,應訂出長遠可執行的架構,由判例、判決...等來貼合法律與社會現實的距離,方是立法者的責任。
另;立院諸公此舉實有譁眾取寵之嫌,汲汲於選票,而埋下日後法律與社會現實爭執的引子,實不可取!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71x112010111800014,00.html#
『標題』深有同感,『內文』不完全贊成!
時代進步的太快,法律修改不易,如訂的太死,反而造成日後不符社會現況,應訂出長遠可執行的架構,由判例、判決...等來貼合法律與社會現實的距離,方是立法者的責任。
另;立院諸公此舉實有譁眾取寵之嫌,汲汲於選票,而埋下日後法律與社會現實爭執的引子,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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