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全民健康保險』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求償是有法源的!

原以為健保局只能依『民法』第242、243條來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進行代位求償,沒想到已經有特別法!僅提供給大家參考如下:

1.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1

2. 全民健康保險法(100年1月26日修正前的舊法)第8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L0060001
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全民健康保險法(100年1月26日修正後的新法,目前尚未實施!)第9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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