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比較,如下:
名稱 | 保護對象 | 保護力 | 保護開始 |
著作權法 | 保護的是『表達』 (source code) | 弱 | 創作完成,即發生保護 創作保護主義 |
專利法 | 保護的是『功能』 (技術思想) | 強 | 審查期長,一般3~5年方審過 保護自審過開始 (但保護期的起算自提出審查日起) |
2.著作權為無體財產權,不以有形物為基礎。
3.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4.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必須是人。
5.各種智慧財產權間保護強度與期間的比較,如下:
名稱 | 保護強度 | 期間 |
專利 | 1 | 20年 (自申請日起算) |
商標 | 2 | (待查1) |
著作 | 3 | (待查2) |
營業秘密 | 4 | (待查3) |
6.先取得專利者,可禁止所有落入專利範圍的其他自行開發(完全未抄襲)。
7.著名商標有『跨類』保護,且不必一定為營利用,如『慈濟』。(有同學問『著名』的認定,『謝師』說由審查單位認定,且會有所變化,還舉例『黑面蔡』以前算是著名商標,如今不是,就這部份感覺很疑惑?)
8.著作如為平行創作,各自有保護,無排他性。
9.著作權保護的演進分三個階段,如下:
a.人工抄錄時代,抄錄枯燥,僅教會苦修士等願意抄書,抄書人較著作人辛苦,完全無保護著作人想法。
b.印刷術初興起時代,印刷成本極高,著作人較印刷者付出少,亦無保護著作人想法。
c.印刷普及時代,著作權才開始保護。
10.德國採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合併之一元論,我國採分開之二元論。
11.參考書籍採『謝師』自著,元照2008年版之智慧財產法。
12.著作保護的國際條約一般較為寬鬆,如此才能吸引較多國家願意參加。
13.羅馬公約(1961)訂鄰接權。
14.鄰接權所受保護強度差,因其非創作者。(非創作人的表演者、唱片公司、廣播業者...之保護權稱鄰接權)
15.WIPO為聯合國下的著作權相關組織,1996年通過WCT(著作權相關)與WPPT(鄰接權相關)。 (待查4)
16.中文版哈利波特如被盜印,原文作者與翻譯者均可以主張權利。
17.如未獲同意翻譯之成品,美國認為翻譯者無成品著作權,但歐洲認為翻譯者有成品著作權。
18.『法源』與『元照』就裁判文書的侵權之爭,在於裁判文書的編排、分類...等,屬於著作權。(待查5)
19.專利如違反公序良俗則不保護,如安非他命吸食器...等,但著作全無此限制。(這是『謝師』的見解?待查6)
20.私人翻譯『不受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9條)享有著作權。
21.德國採雙軌制。(待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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