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3月10日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筆記

正文:
1.早期曾有報社(疑似中央社)報導當時國安局局長,因其無庫存相片,遂翻印別的書中相片(疑似張友驊攝),並未徵得攝影者的同意,且該原相片主角非國安局局長,報社遂被告侵權,後法官以國安局局長雙眼無直視為由,判認無侵權,『謝師』認法官硬ㄠ,稱『那麼相片無眼就無著作權?』。(真有這種案?待查1)
2.『電子新聞是否能被複製?』,『謝師』認只有『單純為報導事實』的部份無問題,如中間有評論則不可。承上,以節錄加連結是否可?『謝師』認『要看節錄內容是否有評論部份』。
3.台大禁止學生作共同筆記?(待查2)
4.建議參考書: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植根出版。
5.甲歌乙於私下唱,無著作權侵害問題,於公開唱,有著作權侵害問題。
  a.如乙經甲同意可唱,其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7之1條保護。
  b.如丙經甲同意可唱,並無侵害乙權利。
  c.如丙未經任何同意,於公開場合播放乙之衍生著作,會同時侵害甲與乙的權利。
6.在網路上公開歌詞是侵害著作權。(覺得不合理?待查3)
7.原住民歌手郭英男發現其所唱之歌成為奧運主題曲,遂有侵權爭議,唱片公司主張當時台灣並無目前的著作權法第7之1條,即『原曲非郭所創作,衍生著作不生保護』,郭主張『歌是其反覆修改創作的』。(後和解)
8.NHK曾專門前來錄製郭英男等歌聲。
9.『謝師』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至目前未通過任一項受保護!因其保護成立要件有問題。(要件太嚴苛?或是太模糊?稍微看了一下,霧煞煞!待查4)
10.『原廠藥』一般均有專利,而『學名藥』依『原廠藥』成份製作,製程自行拼湊,台灣藥廠所製大都為『學名藥』。(『謝師』認療效應有問題,強烈贊同!)
11.現國內法界認『仿單』無侵害著作權。(『仿單』為『原廠藥』藥品說明之重製物,附於『學名藥』)
12.著作權由訴訟發生後,法院認定之。
13.動物非權利主體,不得為著作權人,故畫家的貓所畫的畫無著作權。
14.德國可於人死後繼承肖像權與姓名權10年。
15.德國曾判時尚雜誌未徵他人同意,利用他人為影像之照片,用以作封面,為侵權行為,且有不當得利。(他人為無名氣之model,拍攝場合為展場)
16.『謝師』認『公開邀稿,於投稿前要求簽著作權讓渡』行為,為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且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似乎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可如用在這裡,『消費者』是誰?待查5)
17.如甲邀稿,ABC三人投稿,甲取B得標,卻要求B採A之方案,此行為違法。
18.智慧財產局教材標案現已漸採『取得無償使用權』,而非『取得著作權』方式行之。
19.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要件有『致損害其名譽』。
20.曾有製作公司之連續劇因收視差,遭電視公司剪短,遂告電視公司犯有著作權法第17條,勝訴!(該電視公司疑似公視?待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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