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3月2日刑事訴訟法筆記

『王皇玉老師』後筆記中簡稱『王師』,因李茂生老師所取的綽號太長,不好打字!其他的綽號亦同(其實不雅也是考慮的因素,生怕有什麼不好的風聲傳入老師的耳中,期末就難過了,聽不懂得人請看上篇連結)。

正文:
1.關於刑事訴訟法的重大司法改革年度:92年(待查1)
2.關於建議參考書的執筆人背景與參考書的性質:
  a.林俊益:著墨不多。
  b.林鈺雄:其書體系分明,為留德學者。
    ◎後『王師』論及民、刑、公三大法師資大都留德,為何如此?主因為其『法典化』的關係(大陸法系應都如此),好抄!好推行!,而英美法主要為case law(因案制宜),目前主要為其前殖民地採用。
    ◎接著論88年法律變動(待查2),由『職權調查』改為『當事人主義』,由美國法引進(後八卦中,『王師』稱幕後推手為王兆鵬,而當時法務部領軍為林鈺雄),由歐陸刑訴作法偏向英美,好壞難說,而歐陸作法會使法官責任重。(個人覺得『職權調查』如配合適當地稽核機制應較採『當事人主義』為優,因採『當事人主義』絕大多數當事人無法律素養,聽各位老師的論述,就算是學校裡的教職員這類高級知識份子亦同,如此當事人只能依附律師,律師費昂貴,會造成:法律變成有錢人的利器,而原『職權調查』的弊病應是易淪為政治工具吧?)
    ◎最後論司法現況,稱簡易程序目前佔60%(待查3),緩起訴佔60%(待查4)
  c.王兆鵬:文筆好,又因case law的特性,其書如故事書,為留美學者。
    ◎後『王師』論及由王兆鵬主導的修法,引進『交互詰問』大為提昇一般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另有引進『合議制』,但最重要的陪審團制度未引進(似為推不過?這裡沒聽清楚!)
3.期末考試方式:自考古題解題中取3題考!
4.正式上課
  a.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用以發現真實(實體真實)。
    ◎後『王師』論及其好友家中幫傭之女事,該女於速食店排隊時,將阻礙排隊的娃娃車推至門口的過程中,車主制止,並告其偷竊事,因事實難認定,該女陳述為『排除阻礙,推至門邊』,車主稱『其欲偷竊,行至門口處被制止』,該女辯『家中無小孩,要車何用?』,車主稱『該女欲出售』,人證與事證均指該女推車至門口,但究竟何為事實?『王師』建議如為該女脫罪,宜採『罪疑為輕』原則。(個人覺得檢察官怎會以這種小事起訴?稀奇?另正面阻擋易陷入各說各話,除正面阻擋外,另採『罪疑為輕』是好招)
  b.認定事實以證據。
  c.發現真實固然重要,但程序的維護更重要。
    ◎後『王師』論及駐警隊欲開除不適任警衛事,不依程序是不對的,且後果嚴重,會遭反告。
    ◎再論及男宿舍浴室四腳獸遭偷拍事,原訴對象為偷拍者,後有師對女進出宿舍有意見,引出舊法不符現況應如何處置問題,宜採『違反平等原則』處理『大家都不罰,只罰我一人』事,或是『舊法從不用,就不能用』事。
    ◎再論及『男變裝潛入女宿舍,如何處罰』事。(怎麼會提到這裡啊?忘了ㄟ)
    ◎再論及『法都不用,法就會變具文』。
    ◎最後論及『非所有違法取證都不能用』(待查5),有『利益權衡』原則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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