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曾經看過一則關於刑罰用意的看法,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大意是這麼說的:『刑罰的用意不但是對於已經犯罪之人施以儆戒,也是要使未曾犯罪之人使之知畏懼。已經犯罪之人,譬如他傷人已經傷了,殺人已經殺了,追悔亦以無及,就是將他刑戮或誅殺,亦何補於被傷、被殺之人?然而因為已無所補,竟不辦他之罪,或辦以不痛不苦的罪,那麼不但使受害者不平,就是犯罪者一想:我傷了人、殺了人,所得的結果不過如此,下次何妨再一試呢?那旁人心裡一想:他傷人、殺人,結果不過如此,我何妨亦來試一下呢?照這樣一來,要想保全一個犯罪的人,而使被害者不平,又使犯罪仍復樂於犯罪,不犯罪者亦想落得犯罪,豈非小仁是大仁之賊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