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3月9日刑事訴訟法筆記

正文:
1.徐懷鈺請謝震武寫存證信函花費16000。(待查1,目前找不到相關資料)
2.國稅局目前認定律師代理訴訟,一案底價為40000。(待查2,目前找不到相關資料)
3.律師代筆存證信函一份市價5000。(已另文補充)
4.樓層漏水責任與處理方式?(已另文補充)
5.檢察總長乃統一檢察事務之人,對法務部長職務之事發表言論並不恰當。
6.台灣死刑執行的簽發是由法務部長,在78~80年間,是執行死刑的高峰,每年的死刑執行人數在80~90人左右。(已另文補充)
7.歐盟不允許死刑,在俄羅斯與土耳其加入歐盟時,是一個重要的議題。
8.美國將死刑執行分為數個步驟,像是進行手術,降低死刑執行人的壓力。
9.日本死刑執行採吊刑的方式,約兩層樓高。
10.台灣採槍決,於死刑犯的背後,對心臟開槍。
11.十大優良職業,檢察官居首。(待查3,應該是記錯了!)
12.司法(應該是刑事?)案件偵辦數量第一、二名為竊盜與毒品犯罪,且定罪速度快。(核過主計處相關統計資料,確實如此,有興趣的人可以上主計處的網站查詢)
13.刑事程序對非法證據採用講究,行政程序對非法證據採用不講究。
14.大樓監視器算『漠視為公開』,不算偷拍。
15.捉姦私人違法採證不一定會被證據排除,採利益衡量原則,以獲得利益與損失利益來衡量(個人以為稱呼法益似乎比較恰當),如違法採證被推翻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16.刑事訴訟不求實體真實,求程序正義。
17.『王師』曾在『島國殺人紀事』軋上一個背影!
18.西方早期追訴侵害他人,不分『公』主訴或『私』主訴,到『絕對王權時代』,收為公訴,將追訴權與刑罰權收攏在國家身上。
19.關於追訴權,英國最先由大陪審團為之,傳到歐陸,改為檢察官為之。
20.公訴案件中,當事人為檢察官與被告,自訴案件中,為被害人或被害人特定親屬告犯罪人。
21.除告訴乃論外,原則上不能由私人決定訴訟與否。
22.告訴乃論無告訴不得起訴,或撤回則不起訴。
23.如被告後,與人和解,和解書需註明撤回告訴。(重要!)
24.只要雙方和解,一般檢察官如尚未起訴,會採緩起訴,如已起訴,法官會判緩刑。
25.民庭裁判損賠,會論身份地位,如為刑事附帶民事,刑庭裁判則不論身份地位。
26.台灣追訴採雙軌制,公訴與自訴雙軌並行。
27.早期台灣刑事訴訟採『職權調查』,自訴人超輕鬆,李敖為當時自訴代表人物,板院調查自訴,其中濫訴約佔80%,92年後改採律師強制主義。
28.現階段,自訴案多為『以刑逼民』,以北院為例,毀謗最多,其次為公然侮辱與毀損名譽。(『王師』稱這類案件公訴人無法體會被害人的痛苦,很是!)
29.律師費在自訴案件中較高,因多了證據調查的部份,但還是比徵信社費用低。
30.92年起,自訴案的門檻為『需有律師』與『自訴狀撰寫』。(『王師』稱既已有律師,自訴狀自然不算是門檻,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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