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古題給10題。
2.糾問模式下,法官兼審判、起訴、偵查,後英採23大陪審團制度,將起訴與否交由陪審團決定,傳至法,改為檢察官起訴。
3.歐陸法認為對抗制不合理。
4.法官與檢察官一起考、一起實習,實習時會有導師,導師評定學員的分數,所以導師很重要,嗣後的分發依成績,高的優先分發,然後依自願選擇任職地點與檢方或院方。
5.有罪判決為檢方與院方均認為有罪,如院方認為有罪,檢方不服,檢方可以上訴。
6.不告不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7.承上,如阿扁案,蔡守訓法官於審理過程中,認他人有犯罪嫌疑,只能於判決書中,另案告發,不能『訴外裁判』,另案需待地檢署另偵查後,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8.法官自認司法變好的主因是因為『合議制』,一定程度杜絕單獨裁判所可能發生的弊端。
9.檢方有不起訴處分權與緩起訴處分權,僅檢方單獨即可形成無罪判決,『王師』認不合理。(心有戚戚焉!)
10.早期票據犯罪為刑事案件,造成女子監獄人滿為患,因為大都是人頭。
11.公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因單一案件只能有一個刑罰權,而此間所稱之單一案件即所謂被告單一、犯罪事實單一。(不知有無記錯?或是理解錯誤?待查1)
12.犯罪事實單一,分為下列幾種:
a.單純一罪。
b.實質一罪,有下列幾種態樣:
(i)繼續犯:如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略誘罪。
(ii)接續犯:一個犯罪需要數個動作來做,如『大搬家時,一次搬不完,分數次搬』、成癮吸毒。
(iii)結果加重犯:傷害罪,於審理期間被害人不治。(已起訴的傷害,『傷害』為顯在事實,『死亡』為潛在事實,為單一犯罪)
c.裁判一罪,如『投擲一手榴彈,炸死2人』。(『毒蠻牛案,涉嫌11次的流通物下毒罪、1次殺人罪和10次殺人未遂罪,從重依連續殺人罪嫌起訴,具體求處死刑』,這感覺是數行為數罪,可筆記抄一行為數罪?另;這也是裁判一罪?待查2)
13.因訴訟經濟的考量,常有合併審理的情形,如趙建銘、趙玉柱父子的內線交易案,非被告單一、犯罪事實單一,卻因犯罪事實關係密切,遂合併審理。(不知有無記錯?待查3)
14.刑事案件審理由準備庭、調查庭、審理庭,依序行來,法官會預抓幾庭內結束,一開始就兩造待證事實、證明方法、與案情關聯性進行審理,進入審理庭後,必須於14天內判決,否則要重新再來過。(刑事訴訟法311條,但重新來過是僅指審理庭嗎?『王師』好像有說明?待查4)
15.社會系教授稱『法律儀式化嚴重』、『法律審判代理性高』。
16.各股法官案件依序分案,如有法官辦理重大案件,有停止分案或依比例減分案。
17.販賣光碟,一賣一罰。
18.『王師』似乎有論及集合犯與刺探、蒐集情報有關,待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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